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必须符合的规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根据《【国家标准】GB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4.4燃具安装者及维修者的责任和义务。4.4.1燃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定。4.4.2燃具安装者、维修者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认定。4.4.3燃具安装、维修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4.4安装者、维修者应对安装和维修的燃具质量负责。4.4.5安装者、维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
3.根据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灵山县市场监督局、灵山县商务局、灵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使用安全要求的告知书》“(一)居民用户选择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另选机构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应选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资质的机构和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服务并保留相关服务信息,便于明确相应责任。”
4、根据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管道燃气开通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通气前安全用气条件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且不仅限于如下内容:(一)用户信息: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二)室内燃气设 施安装情况:安装单位、质量保修期;(三)燃气燃烧器具来源及安装情况:燃气器具种类(灶/热水器)、品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安装位置及安装单位/安装人员、名称/姓名、联系方式、资质/资格证书编号、安装质量保修期等安装服务信息;(四)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五)安全用气条件检查结论:是否符合开通安全要求;(六)检查(开通)人员、用户签名,检查日期。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建议用户在燃气具安装完毕后向安装单位索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
为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开通前,燃气公司需要对燃气具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具安装站点和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入安装质量。为提高开通效率,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议用户在安装时要求安装人员提供燃气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明,安装完毕后向安装单位索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并盖企业公章。以免燃气公司在无法核实安装单位和安装人员资质的情况下不予开通使用管道燃气。
四、网购或者到外地购买的燃气具的开通
若计划通过网络或者到外地途径购买燃气具,请先与商家确认该产品在当地是否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并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如有,便可开通燃气,如没有,建议您慎重考虑,避免后期诸多麻烦。
五、燃气具无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如何开通
建议联系当地经销商安排安装及开证(服务信息)。若该器具品牌在本地有对应的有资质的安装企业,也可直接委托对应安装企业上门安装,并要求该安装企业协助开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若该器具品牌在本地无对应的有资质的安装企业,且经销商也无法提供该服务的,用户需办理个人委托安装及开证(服务信息),即以个人名义向当地有资质的安装企业申请上门安装并开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
六、办理个人委托流程:
1、用户需准备好燃气具购买发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联系有资质的安装企业,委托该企业上门安装并开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费用详询受委托的安装企业。个人委托安装的,安装企业除开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外,还应开具一份“安装委托协议”。
2、用户备齐“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服务信息)”、“安装委托协议”后,便可向当地供气企业申请上门开通燃气。
七、对于以下情况的燃气具不予开通:
1、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或者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
2、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但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3、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参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 号)